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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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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0 14:37:30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积极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为健全我省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3〕95号
发布日期 2013-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0/104/10242.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2日
 
  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积极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为健全我省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及时、预报准确、应对高效、预警快速,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省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并制订本地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第六条  预警信息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审核报批、发布解除。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签发。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省级部门发布的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分别由省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设区市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县(市、区)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条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协调工作,做好各部门联系和衔接,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抓好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气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在省应急办指导下,抓好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标准制定。
 
  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要接收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电话、有线广播、报纸、农村大喇叭等相关手段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负责做好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负责做好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审定,报省应急办备案后交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西部网等省内媒体及时、准确、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省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提升预警信息传播能力。有关媒体、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根据应急需要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发布系统,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准备等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危害。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立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当地群众。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衔接,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形成从上到下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体系,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警信息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进行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能力和广大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演练,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第十九条  省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省的,省应急办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省内发生的,可能造成国内、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省应急办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陕西 
 标签: 预警 突发事件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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