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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普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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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09 11:45:2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普发)〔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1-17 生效日期 2014-0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gov.cn/UserData/DocHtml/1/2014/1/30/4271695743234.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3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45项外,其余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9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24项(其中1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税务机关承接2项,另外3项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承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 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2.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附件1

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    注

1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对应商务部取消的“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不再初审转报

 

3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初审

省商务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3号令)

不再初审转报

5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

省地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省文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

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附件2

 

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后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    注

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列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项目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县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列入“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审批”项目,并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5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列入“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6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不再初审转报

7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

 

8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农委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9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委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10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11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2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不再初审转报

1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不再初审转报

1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不再初审转报

1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不再初审转报

17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市县地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已由市县地税机关实施,并将我省对应项目名称由“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调整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18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19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科技厅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

 

2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列入“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项目,并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22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省文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列入“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项目,并将项目名称调整为“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继续冻结

23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24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25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26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审批”项目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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