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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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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02:07:0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6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38038.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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