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省局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4:09:44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37
核心提示:省局下发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餐饮消费环节因误饮烹饪助燃酒剂类或饮用问题酒类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1-22 生效日期 2014-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8716&typeid=18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务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餐饮消费环节因误饮烹饪助燃酒剂类或饮用问题酒类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采购使用酒类行为,要严格执行酒类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酒类产品,严禁问题酒类流入餐饮消费环节。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二、餐饮单位要严格管理用于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等非饮用酒剂类产品,包装容器上要有明显标识,不得与其他产品、物品混放、混用,对酒类产品实行专人采购、专位储藏、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记录,严防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等酒剂类产品流入餐桌。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网络,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重点要对聚餐饮用酒类、农村集体聚餐等使用的酒精燃料、助燃物质等加强管理,严防发生误食、误用等行为。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