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约谈是指省水产局邀请发生严重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所在地的市州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面对面研究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以达到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目的的告诫谈话活动。
通报是指省水产局采取定向发文方式,向有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告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的书面告知活动。
一票否决是指省水产局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采取监测结果与市(州)、县(区)水产主管部门评先表彰、属地单位项目资金挂钩,实行否决和制约的工作措施。
第二条约谈情形
(一)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应对或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省水产局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规定事项,并需要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农业部、省农业厅、省水产局及其授权单位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和对不合格水产品查处的;
(五)在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累计6个月以上,总体合格率低于省水产局确定的年度合格率的;
(六)水产品中检出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物或非法添加物超标的;
(七)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被约谈对象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质询,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被约谈对象陈述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自查情况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省水产局质安办提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约谈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二)被约谈单位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由省水产局分管副局长主持约谈,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纪要并存档;
(四)根据具体约谈情形,省水产局可委托市州水产局组织实施,省水产局派人参加;
(五)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水产局。
第五条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省水产局向有关市(州)、县(区)政府致函,或省水产局主要负责人向有关政府负责人致信,通报当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省水产局向有关市(州)、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六条通报的组织实施
(一)发生通报事由后,由省水产局质安办书面提出通报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行文通报;
(二)被通报的市(州)、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水产局;
(三)被通报的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对经监测和检查再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执行有关法规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将其纳入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依法处罚。
第七条一票否决的情形
(一)全年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低于省定责任指标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部、省书面通报或领导批示督办的质量安全事件,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视台、网络媒体曝光反映的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一票否决的事项。
第八条一票否决的实施
(一)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全省水产系统综合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安排大会典型发言;
(二)一票否决的单位(所在县市区)不得参与次年
新增项目的申报;调减当地次年项目资金安排额度,不少于30%。
第九条整改落实
(一)省水产局质安办负责跟踪、督办被约谈和通报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一票否决事项的协调、督办;
(二)拒绝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对通过约谈和通报,整改措施不落实或本地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省水产局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不予办理水产品生产经营证照;涉嫌违纪或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