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经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决定取消24项,下放6项,变更2项,合并92项为26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事项(24项)
2.下放的事项(6项)
3.变更的事项(2项)
4.合并的事项(92项合并为26项)
2014年1月8日
附件1:
取消的事项
(24项)
(一)商务厅(2项)
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自治区地方储备肉承储企业资质审定
(二)文化厅(1项)
1.权限内开办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三)科技厅(1项)
1.技术贸易资格证办理
(四)通信管理局(1项)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认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乙级、丙级)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五)卫生厅(14项)
1. 碘盐加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 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审批
3. 使用二类传染病菌(毒)种单位的审批
4.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审核
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6.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
7.权限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8.测尘机构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发放
9.医疗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批准
10.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或者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11.外国船舶、航空器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紧急情况外人员上下、物品装卸的许可
12.自治区级附设性医药研究所设立评审
13.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审批
14.医疗机构购买入围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的审批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1.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
(八)文物局(3项)
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2.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3.权限内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附件2:
下放的事项
(6项)
(一)卫生厅(4项)
1.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2.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3.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批准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下放实施机关:县(市)粮食行政部门
附件3:
变更的事项
(2项)
(一)统计局(2项)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名称变更为“境外组织、个人统计调查审批”
2.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名称变更为“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附件4:
合并的事项
(92项合并为26项)
(一)文化厅(6项合并为3项)
1.下列事项并入“外国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1)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2)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2.下列事项合并为“设立(或变更)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许可”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港澳台和内地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单位的审核
(2)设立(或变更)演出经纪机构许可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许可
(二)科技厅(3项合并1项)
1.下列事项合并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许可”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许可
(2)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3)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三)人防办(2项合并为1项)
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权限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2)权限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5项合并6项)
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2)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批
(3)核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权限内委托生产药品的审批
(5)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审批
(6)权限内化妆品许可审批(含“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2. 下列事项合并为“核发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
(1)权限内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权限内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批
(3)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审批
3.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1)药品广告审批
(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3)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4.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1)国产药品注册(药品再注册)
(2)国产药品注册(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
(3)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的批准
(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
(5)药用辅料注册
(6)权限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5. 下列事项合并为“医疗机构制剂审批”
(1)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批
(3)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批准文号
(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
6. 下列事项合并为“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2)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3)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4)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原料的审批
(5)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
(6)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审批
(7)医疗机构配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审批
(8)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定点审批
(9)权限内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10)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1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批
(12)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
(13)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
(五)文物局(16项合并为5项)
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拍摄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拍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3)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的审批
(4)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核
(5)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6)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2.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活动审批”
(1)权限内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2)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3. 下列事项合并为“特定文物使用(取样、借用、交换、处理)审批”
(1)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2)权限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3)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审批
(4)权限内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的审批
4. 下列事项合并为“文物销售审核”
(1)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
(2)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5. 下列事项合并为“从事文物保护活动资质审批”
(1)权限内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2)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的审批
(六)卫生厅(12项合并4项)
1. 下列事项合并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不含技术服务)资质审批”
(1)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变更名称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
(2)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变更名称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2.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2)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4)医疗机构校验
(5)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审批
(6)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审批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运输许可,并入“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审批”
4. 下列事项合并“采供血机构的审批”
(1)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审批
(2)设立血站的审批
(七)林业厅(7项合并为2项)
1.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批”
(1)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2)权限内临时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批
(3)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2.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对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的审批”
(1)权限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2)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3)权限内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4)权限内对采集、出售、收购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11项合并为4项)
1. 下列事项合并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2. 下列事项合并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1)气瓶充装许可
(2)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支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3)权限内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4)权限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许可
3. 下列事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权限内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权限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许可
(3)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4. 下列事项合并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