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7日
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省情,科学防治。按照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立足我省省情,准确把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分析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实行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分阶段的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我省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权责,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鲤春病毒血症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6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二、总体策略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落实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进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扶持养殖业产业化经营,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科学防疫,定期监测,加强消毒,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快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国外和省外流行、尚未传入我省的重点动物疫病的发现和识别能力。建立健全国外、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实施事前审批、指定通道、检疫准入、抵达报告、隔离检疫、可追溯管理等措施。发挥省际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加强对进入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管;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
三、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经济社会及养殖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政治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优先防治病种并适时调整。除已纳入本规划的病种外,对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和其他畜禽流行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省级优先防治病种范围。此外,各地还要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本规划外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并应将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等纳入防治范围。
(二)区域布局。我省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优势养殖业产业带。对湘北、湘中、湘南地区生猪优势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湘西、湘中、湘东、湘北等肉牛肉羊和环洞庭湖水牛优势区,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牛羊疫病防治。对长沙、邵阳、常德等地奶牛发展优势区,加强口蹄疫、奶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防治。对湘中、湘南、湘北家禽优势区及洞庭湖水禽主产区、候鸟栖息地,加强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对长沙、湘潭、衡阳、怀化等地加强鲤春病毒血症的防治;对怀化、益阳、湘西自治州等斑点叉尾鮰优势产区,加强斑点叉尾鮰病毒病的防治。
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对安乡县等38个县重点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对省内城区、旅游区以及宁乡等县,重点加强狂犬病的防治。对近年来监测到布鲁氏菌病阳性病例以及从省外频繁调入牛羊的县,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对城步县等奶牛饲养量比较大的县,重点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防治。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对我省边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候鸟栖息地以及空港、码头、陆路口岸、国际邮检中心所在地,调入我省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受精卵等遗传物质集中地区,加强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范。
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自然屏障好、养殖业比较发达、标准化规模养殖程度高、防疫基础条件好、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大城市周边地区、标准化养殖大县(市)等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地区,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四、重点任务
根据我省财力、国内国际关注和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由省畜牧水产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对我省危害较大的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计划,出台种禽场、种猪场和种鱼场重点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
(一)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完善综合防控机制,充分发挥综合防控措施的整体效用,确保达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开展严密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交易、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有效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提高动物饲养、防疫等从业人员的防护水平,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布鲁氏菌病采取牲畜定期检测、省外调入动物强制隔离监测和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奶牛结核病采取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血吸虫病重点控制牛、羊等牲畜传染源,实施农业综合治理。狂犬病防治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
(三)净化种用动物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制定种畜禽场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用动物养殖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调入检疫、省际边界监管和指定通道建设等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省际边界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强化应急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做好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的流行病学工作。加强与周边省份的交流合作与联防联控,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技术支持能力。
五、重点工程
(一)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程。建立以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门职能机构为主体,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养殖企业为辅助,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各有侧重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加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国家质检系统猪病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全部通过验收,市州兽医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加强国家疫情测报站、省级疫情测报定点县和省级流行病学调查定点县管理,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实施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开展全省动物疫病普查,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原数据库。完善动物疫病和疫情监测信息采集以及传输、汇总、分析装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种畜禽跨省调入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
(二)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工程。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省级建立应急培训基地。进一步完善疫情处置扑杀补贴标准和机制。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强制免疫实施工程。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中型养殖企业、乡镇动物防疫站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落实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措施。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乡村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完善免疫效果评估、免疫政策评价机制。建立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加强冷链设施建设,完善疫苗储存、配送、使用各环节条件和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省级建立兽用疫苗专用储备库,配备冷藏车、冷库等设施;市、县级建立兽用疫苗专用冷库,配备冰箱、冰柜等设施;乡镇配备冰箱、冰柜等设施,乡村防疫人员和企业从业兽医配备冷藏包。
(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手段和能力,改善办公条件,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取样设备、快速检测仪器,完善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为官方兽医配备快速检疫工具箱及相应仪器设备。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屠宰检疫室建设与管理,推行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进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和网络化管理;强化省际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在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在全省各市州和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场,配置储运设施设备,用于对病害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必须配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行政村根据养殖量和实际需要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程。一是完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技术能力,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有2—3名水产专业技术人员,乡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确保有1名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完善与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强水生动物实验室检疫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建设省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及10个市级、50个县级水生动物检疫实验室,并分别达到相应级别的国家水生动物检疫实验室标准。三是建立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全省设10个市级、5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站,常年对15个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25种疫病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对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进行控制。
(六)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工程。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全省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级中心数据库、市州级分中心数据库和县级数据采集终端。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兽医实验室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七)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工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交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不断优化基层兽医队伍结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储备。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根据当地动物疫病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并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于2016年、2021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根据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20年的防治目标进行调整完善。
(二)加强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体系,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对新进兽医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70%以上;稳定和强化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和其他养殖业重点县市区的乡镇动物防疫站要保持稳定,确保乡镇动物防疫体系“职能不削弱、资产不流失、经费不挪占”。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机制。建立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
(三)加强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逐步加大人畜共患病监测、应急处置、生物安全隔离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基层防疫体系等经费投入。市、县级财政主要负担强制免疫劳务经费、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以及地方专项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突出建设“七大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四)明确部门职责。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和奖励。
(五)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完善配套规章,尤其是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风险评估、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时制定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应制度。
(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充分利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以及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资源,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兽医科技创新体系,搞好动物疫病防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养兽医行业科技研发人才和实用技术推广人才。
(七)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提升公众对防控动物疫病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意识,主动落实防控措施,保障防疫安全。强化养殖生产从业人员和兽医的职业道德。通过多措并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全力实施、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社会积极参与、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附件下载:1、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2、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布局
3、人畜共患病重点区域布局
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5、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6、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