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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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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7 10:54:58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2
核心提示:《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县府办发〔2013〕155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xian.gov.cn/zwfw_xxlr.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18&wbnewsid=28036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和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泸编办发〔2013〕104号),设立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挂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药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县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和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县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6.将县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县、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我县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依法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五)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行政督办、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信访、保密、综合统计、史志、综治、维稳、爱卫、对外交流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含派出行政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股)。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编制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报告、形势分析报告和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拟订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股。负责全县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监管股。负责全县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六)餐饮服务监管股。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监管股。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产品注册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环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监管股。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器械;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
 
  (九)规划财务股。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按照《中共泸县县委办公室、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泸县委办发〔2013〕4号)规定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所 按建制镇设19个食品药品监管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中队牌子),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本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派出行政机构行政编制)。其中:局长(兼任县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按县委规定配备。股级干部职数29名(含监察室主任和19个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县畜牧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四)与县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进行监测,将违法广告移交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药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2.县商务局负责酒类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拟订食品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县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管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开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商贩、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占道经营、冒口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整治、查处、取缔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事项和主要职责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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