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87号)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8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4 16:55:22  来源:南丹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1
核心提示:《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丹政办发〔2013〕187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nd.gov.cn/www/zwgk1/html/2013-12-25/201312-3575.html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 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3〕5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立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南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职责:
 
  1.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职责。
 
  2.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职责。
 
  3.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职责。
 
  4.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系列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拟定工作方案,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自治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自治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人事教育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并监督实施;提出立法规划建议;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和外事行政工作;承担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股(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理。
 
  组织实施食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环节的监测评价,承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预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落实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参与、指导和推进食品科技现代化工作的开展;指导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四)食品流通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监管股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药品综合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协助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协助做好有关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事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协助监督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协助监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
 
  (七)医疗器械综合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及自治区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许可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经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许可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规划财务股
 
  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基础设施、装备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局机关的日常财务工作,组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核拨;承担基本建设规划、装备计划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工资、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审核。
 
  四、人员编制
 
  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行政编制16名(含自治区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的6名、从县技术质量监督局划转的1名)。其中: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现有人员退休后自行消失。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
 
  五、事业机构
 
  (一)原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牌子不变,增挂南丹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牌子。同时在原核定10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5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增加后共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
 
  (二)派出机构。设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每个乡镇均设1个,共计11个。机构名称为: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如: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八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出机构使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分别为:城关6名,大厂、车河、六寨各5名,里湖、芒场、八圩、罗富各4名,吾隘、月里、中堡各3名。共计46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责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县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