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进行了衔接。其中,衔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7项。同时,梳理出我省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9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管理层级18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提高基层审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取消、下放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承接上级部门(含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使部门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级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事项未取消、下放事项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我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