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8 03:31:35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630
核心提示:为促进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有序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第一条  为促进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有序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及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检验检疫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踊跃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检疫系统申报和承担的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相关的综合管理和必要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含本单位下属单位)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过程管理。
 
  第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国家标准(含国家实物标准样品)应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对国家标准(含国家实物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不得同时相互重复申报立项。
 
  第七条  通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外的其他途径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申报时和正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后,申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同时抄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正在执行中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转化为国家标准时,须书面报经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应按照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技术归口单位为国家认监委的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起草、审定、报批等相关工作,相关资料应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送,电子文本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通过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途径申报立项的国家标准,应在国家标准项目完成并批准发布后,填写《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备案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一并报送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将本单位当年承担的国家标准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填入《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科技标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1.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备案表
 
  2.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信息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85) 法规动态 (2755)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