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有效提高行业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是指对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和未完成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适用性、科学性、系统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继续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修订(修改)、整合、废止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复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复审的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WTO等相关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及合格评定程序等。
(三)我国经济工作、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行业标准的需求。
(四)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表及层次结构框架。
第五条 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等四个阶段。
第六条 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应自发布之日起,每隔四年复审一次。未完成的计划项目,应在超出规定完成时间的一年后每年清理一次。
第七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为"修改")、整合、废止四种。
(一)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仍然适用当前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应确定为继续有效。
(二)部分技术内容不合理,或引用了已废止的或修订的其他标准,应确定为修订(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为修改)。
(三)与其他标准或计划项目的内容近似,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应确定为整合。
(四)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检验检疫业务需求,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应确定为废止。
第八条 复审工作应与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的确定工作相衔接。复审结论将在计划项目申报范围确定工作前公布。
第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初评工作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有效组织初评工作,保证初评工作质量。
(二)核对《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和《未完成的计划项目清理目录》。对存在异议的,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三)组成初评专家组。初审专家应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专家和标准起草人。
(四)提出初评意见。每个标准或计划项目必须由三位以上(含三位)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见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清理评价表》(见附件2)。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初评意见。
(五)按照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资料。
(六)初评工作应在每年的六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在组织标准复审的复评工作时:
(一)应对各单位提交的初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进行初评。
(二)应在系统内外广泛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
(三)各专家组应在初评意见的基础上,对每项标准和计划项目展开复评,拟定复评意见,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清理评价表》,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资料。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复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完成复评工作后,应将复审结论在检验检疫系统内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公布最终复审结论。
第十四条 参加复审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了解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目的与行业标准所发挥的效能;曾参与过标准的起草或审定工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熟悉GB/T1.1、GB/T1.2、GB/T20000.2、GB/T20001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办法》等标准化知识并能熟练运用;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熟悉本专业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行业标准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了解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检疫技术发展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等情况,了解国外最新技术和技术法规的发布实施情况。
(三)了解行业标准复审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能够本着科学的态度,公正无私、真实准确、认真负责地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复审工作。
(四)系统外学术专家、外贸单位或企业的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国内外的技术法规状况。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和计划项目清理的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不改变其编号(计划编号),继续执行。
(二)对确认为修订和修改的,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修订;需要修改的未完成计划项目,应按公布结论中的相关要求对原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对需要整合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项目计划,由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整合工作。
(四)确认为废止的,标准将不再使用,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在确定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当年复审结论为修订、整合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复审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复审工作完成后统一向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划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清理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