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设立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将首次拟评餐饮服务A级单位初审职责下放各区人民政府。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市工商局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市质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粤府办〔2013〕35号文规定,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职责:
1.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2.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7.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8.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9.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镇(街道)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受理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的实施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
2.承担信息化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管理,拟订全局综合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3.承担政务公开、对外新闻联络、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4.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
5.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等。
6.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福利、干部考核、保险、公积金的管理。
7.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机构编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报批和人事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9.配合开展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受理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从业人员上岗的技能鉴定、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10.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1.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
2.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3.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4.负责信访投诉、维稳、综治工作。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管理工作。
6.负责对接12345行政服务热线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热线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1.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参与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的实施。
5.负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佛山食品安全网站管理。
7.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监督检查科。
1.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性监测。
3.负责对问题食品查处的监督落实。
4.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
5.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有效监测报刊杂志、网络传媒、论坛微博等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及时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强化舆情管理,定期编制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简报。
6.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1.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4.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科(酒类专卖管理局)。
1.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3.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4.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七)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1.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
3.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
5.承担和指导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6.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八)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1.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
3.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包材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本地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6.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7.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药品注册、生产、特殊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检查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核工作。
8.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1.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负责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
3.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承担本辖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5.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
7.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8.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1.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
3.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
4.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核、核准工作。
5.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7.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8.优化行政许可和注册管理流程。
9.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1.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
3.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
6.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7.指导本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8.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9.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二)稽查局。
1.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及依法应由市级负责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
2.指导和监督区、镇(街道)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
4.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
5.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编制3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6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副职,不占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数),市食安办副主任(副处职)1名,稽查局局长(副处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稽查局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监察室主任(正科职)1名。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职数实行单列管理,由市纪委进行统一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划转相关人员编制。其中从市工商局划入行政编制3名,从市质监局划入行政执法专项编制7名,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划入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与市农业局(林业局、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市外经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外经贸局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
(十)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及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整合,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