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崇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20号)和《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府发〔2013〕16号)精神,设立崇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药监局),挂崇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药监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药监局。
3.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药监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崇州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和对乡(镇)的监督检查制度,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食药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12331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药监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目标、外事、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挂应急管理中心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督查全市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科技项目,负责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广告信息的汇总移交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食品安全年鉴、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及督办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和12331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三)食品餐饮监管科
负责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监督实施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负责食品的广告检测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非临床研究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生产环节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中药市场药材质量;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技术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监测工作。
(五)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拟定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化妆品的广告监测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药监局配备行政编制32名(含派驻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负责人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崇委发〔2011〕29号文件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发局、市水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农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2.与市卫生局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质监局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建立相互通报机制。
4.与市工商局的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药监局负责将监测和检查到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广告及时向市工商局移交,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药监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药监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7.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要负责对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区域内食品“小三”(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经营户)的行政许可和现场审查工作;负责区域内农村家宴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生产企业等的检查巡查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药监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
(二)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市食药监局直属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抽验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对抽验结果的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指导乡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抽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50名(含派驻乡镇食药稽查队),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办公室主任1名、中队长4名。下设办公室(挂案件审核室牌子)、食品安全稽查一中队、食品安全稽查二中队、药品医械稽查中队和化妆品稽查中队。
(三)组建25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食品药品稽查队牌子),为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派驻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食药监局指导,日常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依授权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和现场审查工作;对农村自办家宴实施指导和监督;宣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规章,普及相关科技知识。各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稽查队)工作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安排,市食药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乡(镇、街道)派驻工作人员1~2名,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专职食药监管工作人员1名,其他专兼职食药监管工作人员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每个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食品药品稽查队)设所长(队长)1名。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