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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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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0 16:02:01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1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相关规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就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3〕241号
发布日期 2013-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3523.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相关规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就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的思想认识
 
  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效能,形成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执行涉刑案件移送
 
  (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食品药品信息、线索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二)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凡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四)将移交涉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
 
  (五)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非法经营食品药品等行为涉嫌犯罪应予追诉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健全和完善案件查办机制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及时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制度等,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推行联合办案、联合执法等工作模式,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对于上级通报督办及本省、辖区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由省局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加强案件查办效能,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三)要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主动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处罚案件,在政务信息网开辟专栏,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让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查办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并定期开展案件评查、联合评审,听取下级部门的意见,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下级部门开展好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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