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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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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0 09:48:21  来源: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8
核心提示: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于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1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于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对《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学习,掌握和理解《规定》、《规程》对专家审查、配合现场核查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积极组织开展,依法履行职责
 
  各单位要积极研究本辖区内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据职责尽快做好有关人员等的组织调整和资源配置。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咨询答复,服务企业个人
 
  各单位在接到企业及个人关于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咨询时,要根据《规定》、《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有关问题的答复,并注意做好有关问题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切实把《规定》、《规程》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许可 新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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