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质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552号)

天津市质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55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8 09:10:51  来源:天津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879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监局
天津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552号
发布日期 2013-10-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质监局、滨海新区食药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8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现就新管理规定出台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予以变更。
 
  四、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其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3号)要求,切实做好改革期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衔接和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保证生产许可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督和检验检测,对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3308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11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化妆品生产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