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有序进行,我局对改革调整期间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编号规则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格式做了明确规定,应与其保持一致,暂不变更为“京食药”。
二、启用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
自2013年12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专用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用于《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审查机关签章。2013年12月1日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审查表可在有效期之内继续使用;自2013年12月1日起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审查表为无效文件。
附件: 启用印章式样.pdf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