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2〕183号)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2〕1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4 02:11:02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于8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办明电〔2012〕183号
发布日期 2012-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inyi.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_page/004448101-02_gsgg/2012-0903002.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于8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深入扎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达到整顿一批、取缔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使我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生产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酒类产品、食用油、饮料、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食品等。
 
  (二)重点内容:无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掺杂使假、伪造冒用标识标注等行为。
 
  (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学校及周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
 
  五、整治措施
 
  (一)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清理工作。认真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开展全面排查。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排查,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主体的质量安全状况,建立排查信息档案,及时通报当地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对于不能持续保持应具备条件的、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等应该撤销、注销、吊销的,要通知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撤销、注销、吊销。
 
  (二)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广大生产企业开展以诚信守法、确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文化建设。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等人员的培训,推动企业抓好食品安全知识、岗位技能的培训。要采取对问题企业法人约谈、开展法人履责报告等手段强化企业法人的责任意识。要通过严格许可、严格监管、严惩重处等综合措施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检查。要对生产加工主体开展全面彻查。根据排查情况,围绕整治的重点内容,突出原料(添加剂)购进使用、生产控制、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环节的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要加强对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经营地产食品添加剂的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地产品的索证索票和存在质量问题食品的处理。要确保检查信息随时互通。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企业取证信息、问题产品流向等情况;工商、食药部门要对经营的问题地产品及时通报质监等部门,对问题产品形成查源截流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需要抽样的,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必须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于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要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进行严厉查处;对企业涉嫌故意违法生产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对于符合吊证撤证条件的,一律吊销撤销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五)加强社会监督。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宣传先进典型,坚持正确引导消费,避免恶意炒作,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同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定期在地方电视、报纸上公布食品安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二是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制度。对食品安全严重失信的企业,政府食安办要加强信息收集,定期不定期地向银行、土地、发改、经信等部门进行通报。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周密部署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存在重大嫌疑的要通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要强化各监管部门的执法联动,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效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调度,强化督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调度,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食安委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今年10月31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食安办,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岳 博;
 
  电话:8727028;
 
  传真:8315500;
 
  电子邮箱:ly8727028@163.com。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