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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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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3 16:55:11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2
核心提示:自通知之日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办,市局应据此规定提出转报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1-20 生效日期 2013-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3/11/21/art_153_40003.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http://www.sdfda.gov.cn/col/col51/index.html)。
 
  自通知之日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办,市局应据此规定提出转报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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