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http://www.sdfda.gov.cn/col/col51/index.html)。
自通知之日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办,市局应据此规定提出转报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