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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办〔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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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8 08:31:59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履行好原有的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协调,防止在职责调整中出现工作上的空白。
发布单位
省卫生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卫办〔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qt/userobject1ai24203.html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69号》精神,自即日起,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各自依法履行新的监管职责。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履行好原有的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协调,防止在职责调整中出现工作上的空白。涉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及其相关信息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省卫生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及相关信息由各市卫生部门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各地要及时将地方机构改革进展、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通报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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