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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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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15:42:29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937
核心提示: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发布单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 “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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