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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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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11:16:45  来源:国家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2176
核心提示: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一、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审批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单位公章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中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6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请表、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提供电子版本,且内容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4、除《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5、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7、已受理的产品,申请人提出更改申报资料有关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试验报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安全和功能的内容不得更改。
 
  (2)除上述内容外,如需更改,申请人应向原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理由,注明提交的日期,加盖与原申请人一致的印章。申请人应提供更改后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8、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意见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9、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10、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三批的合格产品。
 
  (2)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11、技术转让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12、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卫生许可证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
 
  13、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符合进口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有关委托书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4、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6、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7、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8、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自受理之日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三)检验:
 
  自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之日起,检验机构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四)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10日。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新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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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询:0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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