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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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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7 14:08:23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1
核心提示: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保障消费安全,现发布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08〕78号
发布日期 2008-12-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fda.gov.cn/news/detail/1538.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局、工商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保障消费安全,现就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管理
 
  各级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要突出生产环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保证所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负责人为建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
 
  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二、规范供证供票管理
 
  规范供证供票工作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基础。各级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及收购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产地证明应明确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及生产者等基本信息,参考格式见附件1。
 
  质量证明应明确受检批次数量及来源、检验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日期、实施检验的单位等内容。按照省农业厅印发的《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猪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浙农科发〔2007〕27号)进行的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件3。水产品质量快速检测规范,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猪、牛、羊、禽等活畜禽及猪肉、牛肉、羊肉、禽肉产品应实施检疫,并提供检疫证明。具体分三类:(1)县内畜禽养殖场养殖的活畜禽在本县直接销售的,应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从县境外调入的活畜禽到本县直接销售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县内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在本县销售的,应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从县境外调入的畜禽产品在本县销售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已具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数量较大,需要通过批发、交易市场等经销环节在县境内分销的,应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4),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分销出县境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监督人员查验合格后,换取《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规范索证索票管理
 
  规范索证索票工作是保障农产品安全流通和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索证索票的指导和督查,加强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消费等重要环节索证索票和供证供票工作的衔接,形成上下兼顾、环环相接的监管体系。
 
  超市、商场、市场以解决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追溯为重点,规范索证索票工作。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上市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自觉和督导场内经营户实施索证索票义务。凡进入超市、商场、市场的农产品,按照规定要求分类索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批发市场经营户销售产品时,要通过有效方式,将农产品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有关信息提供给购货方。
 
  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四、规范入市信息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依法公布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信息、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及商场、超市、食品交易市场上市商品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公布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入市管理信息交流,及时沟通供证供票和索证索票工作,促进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各环节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要充分应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简化操作流程,避免重复劳动,确保索证索票工作长效持久。积极引导主办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采用一卡通或一票通的方式,实行网上结算和电脑动态管理,为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长效监管创造条件。
 
  附件:1、产地证明格式
 
  2、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
 
  3、生猪(尿液)“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报告
 
  4、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样式【官网附件不能下】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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