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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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改价监[2013]19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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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9-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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