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30 09:45:06  来源: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浏览次数:3829
核心提示:《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8-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hangye.gsjgbz.gov.cn/zy_tzgg/zy_zfjggz/201308/t20130828_63568.html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8月28日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重新组建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取消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使用审批。
 
  3.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原市上承担的甘州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除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属医疗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外,其他监管职责下放甘州区政府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3.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强制检验等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五)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督查、安全、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监督科。
 
  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内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汇总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落实食品技术标准;负责食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
 
  (五)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落实药品、化妆品技术标准;负责药品、化妆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全市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医疗器械技术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
 
  (七)行政许可科。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的注册;综合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勘查、论证、审批、认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注册、许可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注册、许可工作制度。
 
  (八)宣传教育科。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信息发布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培训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 1 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14名。机关后勤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农业、畜牧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确认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格,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县级建制,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办理食品药品重大案件,受理、登记群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九)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工商质监部门检测力量,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县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增加10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分局,原核定的6名行政编制、2名后勤事业编制及人员整体划甘州区政府,从工商、质监系统划转甘州区的行政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6名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连人带编划转14名给甘州区政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甘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