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2000年9月1日起,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均应执行本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规定为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0年9月1日(不含该日)以前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行为不予适用。以前的行为适用本法修改前的规定。
二、本法自颁布(2000年4月29日)至施行(2000年9月1日)间隔一段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作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比如清理有关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制定一些实施性的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