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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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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6 03:01:02  来源: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245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食安委办〔2013〕74号
发布日期 2013-10-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sa.gov.cn/13/1016/310095115.html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德、宿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农村食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半年部署开展的农村食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及农村学校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销售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对检测发现问题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二、结合“三无”食品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处置农村儿童食品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劣药品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农村儿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要深挖彻查,严厉查处,彻底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处置到位。
 
  三、强化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集市、节假日、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宣传,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并反馈查处结果。支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适时曝光查处的农村儿童食品典型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食安办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要继续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的治理整顿和日常监管,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将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特别是农村儿童食品消费安全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市场监管 儿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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