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0号令)及《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2010年6月1日以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将现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XK13-217-XXXXX。其中,XK代表生产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21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XXXXX)代表生产企业编号。食用香料香精的生产许可证也按此规则编号。
企业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不变并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应将以上事项通知本辖区内所有相关获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更换工作。
附件: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