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办理下列事项:
1、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生产许可申请;
2、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诉、信访、行政复议申请、业务咨询。
3、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质监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