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适应新增职能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省、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单位)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备案范围
省局负责对省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批发、连锁)实行备案管理工作;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保健食品零售企业(不含批发、连锁)实行备案管理工作。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有效期1年。
二、保健食品备案及监督检查依据
保健食品备案及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4、《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9 号)
5、《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6、《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
三、保健食品备案流程及方法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流程依据省局制定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指南》(在省局网站下载)执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现场核查依据国家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进行。
四、工作要求
1、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工作从2011年11月20日起实施。
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是做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要不断提升对保健食品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经营企业监管档案。
5、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备案数据,于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情况上报省局保化处汇总。
联系人:洪江
电 话:0971-8865641
传 真:0971-8865641
附件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