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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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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8 15:10:14  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1504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发布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财综[2012]71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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