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批发经营者实行“制式销售单据”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批发经营者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该销售单据为三联单据:第一联为存根,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以及信用卡留存,食品批发经营者可不再另建相关台账;第二联为收据,作为食品零售者的粘贴式的进货台账;第三联作为购销双方的结算单据。
二、食品零售经营者实行“粘贴式台账”制度。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在从批发经营者处进货时必须索取全市统一的“制式销售单据”,并粘贴作为进货台账。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其索取的相关进货票据可按“意见”的相关规定由批发经营者按月装订成册,置放于索票盒内,并保存两年;食品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其索取的相关进货票据作为粘贴式台账的票据,必须在票据空白处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依次粘贴作为进货台账。
四、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的实施时间。全市所有食品批发和食品零售经营者于2008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特别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法定职责,抓住食品经营“主体准入、日常监管、年度检验”等三个环节“三管齐下”,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一)抓好食品经营准入环节。食品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之时,开业之初,登记注册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办者宣讲和发放“特别规定”及进销台账样本等资料,并作好签收记录,使经营者在开业之时就懂得如何履行法定义务,明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危害和后果。
(二)抓好日常监管环节。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经营户分类分级监管巡查实施意见》(成工商发〔2007〕152号)要求,实施市场巡查,对信用级别低、风险度高的食品经营者及食品实施重点监管,并突出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履行、记录台账等法定义务,有重点的监督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抓好年检查验环节。年检部门对监管巡查部门抄告的未自觉履行“特别规定”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在企业年检、个体经营户验照贴花查验工作中予以配合,督促其完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有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