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辽宁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1 10:11:16  来源: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1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使进口收货人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召回制度,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对所有在辽宁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一律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ciq.gov.cn/bsdt/zlxz/sjc/201105/t20110517_58060.htm
   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检务处、法综处、稽查处: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使进口收货人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召回制度,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对所有在辽宁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一律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就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局食检处负责对辽宁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分支局、办事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进口前10个工作日向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三.进口食品收货人包括: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指外贸合同约定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为合同的买方。
 
  (二)进口食品代理商。代理商指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无进口经营权的进口食品代理商其食品的进口一般通过其他有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办理。
 
  四.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填写《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六)拟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八)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九)委托代理报检的企业还应提供代理报检企业的报检资格证明书及委托代理证明书。
 
  注:无进出口权的进口食品境内代理商可免除(七)(八)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受理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申请备案的收货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有效性,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备案。多口岸进口食品的同一名称企业在主要进口食品业务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次办理备案即可,不需异地重复备案。受理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留存相关复印件,并建立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档案。
 
  六.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食品,进口备案外的食品时,要及时向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报备,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进口卫生证书编号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核查。
 
  八.各单位对取得登记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审查制度。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本年度的《进口食品年度情况报告》和《进口食品货物清单》,相关检验检验机构应认真予以审查,并及时将《进口食品年度情况报告》和《进口食品货物清单》(附件3)电子版报辽宁局食检处。一年内未办理进口食品业务的进口食品收货人视为自动放弃其备案资格。再次进口食品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进口食品年度情况报告》应包括进口食品贸易情况、建立保证食品安全质量规定制度及落实情况、进口食品销售及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各单位应将对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对于发现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应采取对应的加强监管措施。
 
  十.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其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十一.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做好备案工作,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收货人备案登记表(一份报辽宁局食检处,另一份各单位存档)及相关进口食品收货人信息统计表电子版(附件2)报辽宁局食检处。此后的备案及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
 
  十二.对于已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将定期在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已获得备案的企业在报检时,须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辽宁局食检处联系。
 
  联系人:初一丁 高田一郎  0411-8258356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