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你院向我厅请示食品企业标准中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经我厅认真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标准管理处,现就你院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你院在配制酒监督抽检中,在贵阳高新基誉酒厂生产的“养心虫草酒(配制酒)”检出了甜蜜素、糖精钠,但该企业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Q/JY000IS-2011《基誉酒(配制酒)》中未备案使用甜蜜素、糖精钠。根据你院提供的该企业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中,关于添加剂的质量、品种和使用限量均标明了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虽说该企业标准中未备案使用甜蜜素、糖精钠,但该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有关添加剂标准规定,国家标准中配制酒是允许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的,因此,依据这一点,不能判定该企业的产品不合格。
二、该企业执行的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实际生产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列举的添加剂,应在标签上标明,如标签上未标注使用的添加剂,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特此回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