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3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5项(不含初审),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项(不含初审),承接国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对于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我省有对应项目或有初审环节的,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对于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承接部门要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及依据、收费项目及依据等,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
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统筹安排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我省以往公布涉及此次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黑龙江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黑龙江省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3.黑龙江省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