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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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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2 10:29:15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作用。近日,省局下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作用。近日,省局下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考核与奖惩和附则等6章,28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省局每年对各设区市局考核一次,考核得分纳入当年省局对各设区市局的综合考核。

  《办法》明确,省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设区市局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必须明确统计处(科、室),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逐级审核,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办法》强调,各设区市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工作总结报省局,省局在每年6月对各设区市局(含樟树市局)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组织保障、统计管理制度建设和统计工作时效性等,考核与有关奖惩挂钩。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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