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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建立健全酒类购销台账的通知(榕商文〔201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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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8 10:38:55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7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严格监督我市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健全酒类商品安全可追溯机制,切实保障我市酒类商品流通安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建立健全酒类购销台账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发布文号 榕商文〔2013〕181号
发布日期 2013-07-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54/gkxx/201307/t20130716_703407.htm?type=szf

  各县(市)区经贸局(商贸局)、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各酒类经营企业:

  规范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是酒类批发企业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账(以下简称台账)是保障酒类商品流通安全的必要机制。《随附单》及台账两者必须相互印证,是各级商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和法律依据。近期,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和12312商务投诉系统均有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不规范填写酒类流通随付单现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严格监督我市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健全酒类商品安全可追溯机制,切实保障我市酒类商品流通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账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制《随附单》、制作台账的对象、范围及要求

  (一)凡取得合法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规范填制或索取《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账。《随附单》附随于酒类商品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二)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要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批发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向供货方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三)《随附单》填制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酒类批发经营者(供货方)印章,未加盖售货单位或者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无效。酒类批发经营者在填制《随附单》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填写,不得随意简化、添加内容,避免消费误导等现象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账,台账记录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本着易于查阅、复制、保管的原则,将进、销货凭证采用粘贴、装订或信息化等方式制作成纸质或电子化的台账,制作的台账应与所填制《随附单》的内容相对应。

  (五)《随附单》与台账应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并应消费者的需求主动出示,妥善保管,并保留三年,以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二、加强宣传,着力监督

  各县(市)区经贸局(商贸局)、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落实《通知》精神,督促酒类经营企业规范填制《随附单》并建立健全酒类购销台账制度,推动我市酒类流通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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