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决定(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