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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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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0 04:03:3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2013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3-06-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njiang.cn/xxgk/gwgb/zfwj/2013/221203.htm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0日

  2013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要求,2013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两大治理”、“三大建设”和“六项监管”为重点,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开展“两大治理”,全面排查隐患

  (一)深入开展“违禁超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深入开展“假冒伪劣”治理。严密排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严厉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攻坚战。通过专项行动,坚决清除带有行业性的隐患,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

  (三)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二、重点加强六项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重点加强饲料农药兽药监管。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物质、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加强屠宰行业监管。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的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牲畜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三)重点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组织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四)重点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和无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均不得销售。

  (五)重点加强白酒、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酱醋产品生产企业监管,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六)重点加强餐饮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现“持证经营、规范操作,索证索票、定点采购,明厨亮灶、确保消毒,量化分级、脸谱上墙”工作目标;不断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努力实现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有机结合;有序推进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信息公示制;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三、推进“三大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一)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要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制定一批反映我区特色、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宣传及跟踪评价。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落实奖励经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一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继续扩大检测网络,增加检测指标,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二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最急需、最薄弱环节和基层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三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支持各地率先建设开通信息系统。

  四、加强应急处置,规范信息发布

  (一)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

  (二)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五、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开展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将在职人员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六、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因政府、监管部门失职或事故处置不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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