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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和报送专项整治情况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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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9 04:17:43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01
核心提示: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市〔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0192/72097.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96号)、《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34号)、<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3﹞34号)。以上3个文件就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广告监测网系统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广告监测和报送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网址http://www.ctcmc.com.cn)”。我局在“川食药监市﹝2013﹞34号”已经明确正式启动时间。各市(州)局要及时登录新的监测系统,按照“川食药监市﹝2013﹞34号”文件要求处理和上报违法广告。

  三、根据《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34号)文的要求,请各市(州)局8月26日前将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场处。

  四、根据《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96号)文的要求,请各市(州)局7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场处。

  市场处联系人:安冬梅

  联系电话:028—86785753

  电子邮箱:andongmei@scfda.gov.cn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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