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2.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是谁?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3.保健食品的审批地如何确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4.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注意点以及必标项目有哪些?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的必标项目:
(一)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二)广告中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
(四)显著标明保健食品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五)预留广告批准文号:(简称)食健广审(视、声、文)第×××号。
5.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及审批程序是什么?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