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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2022年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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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9 17:29:04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8
核心提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发布单位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18 生效日期 2022-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工作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规范我市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督促落实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2022年版)》,现予以公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沈阳市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2022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第三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

第六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第七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八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以及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以及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制造“保健焦虑”,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第十二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第十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

第十六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第十七条本指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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