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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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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9 16:22:36  来源:国家质检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1311
核心提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的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者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其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应当遵守第七条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量函[2007]30号
发布日期 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总局多次收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以及有关单位来函咨询有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事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的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者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其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应当遵守第七条规定。

二、考虑到方便面的生产和包装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其净含量也可标注为:“净含量:面饼+配料XXX克,面饼:XXX克”。

三、请尽快通知所在地方便面生产、经销企业,抓紧做好相关调整工作。不符合上述净含量标注方式规定的方便面包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21日。

国家质检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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