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效率,督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自律和提升质量自控水平,在总结近年来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基础上,省局结合实际制订了作为“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配套制度的《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考评工作,并于6月1日前完成2012年分类考评工作。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自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福建局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的考评、上报和检验监督管理。福建局食品处负责组织并监督指导辖区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基础上,针对不同分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分别制订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方案。
第二章 分类管理类别条件
第五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能力、原辅料安全卫生监控水平、加工过程质量控制水平、质量控制能力验证、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等七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等四种类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一)企业信用级别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级,考核评分95分以上的为一类企业;
(二)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B级,考核评分85分以上的为二类企业;
(三)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C级,考核评分80分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四)达不到一、二、三类标准的企业为四类企业。
第六条 评审周期内,获评一、二、三类的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获得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备案时间达1年以上;
年度生产天数不少于30天;
未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福建局列入黑名单;
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严重安全卫生
质量问题。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直接定为四类。
第三章 分类管理考评程序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所辖企业分类管理考评工作,并将分类结果报送福建局食品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考评前,应成立考评组,考评组至少由2名具备资质的评审人员组成,并确定1名人员任组长。考评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对企业进行评审,对将确定为一、二类企业的原则上应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做好记录。考评组应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反馈给被评审企业,现场不作出结论。
第九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考评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提出评审结论。分支机构局领导对考评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分类管理类别。
第十条 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类别,在新的分类管理类别生效之前,原分类管理类别仍然有效。类别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福建局食品处。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分类管理类别,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口产品实施不同比例的验证抽检,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抽检比例分别为产品报检批的10%、25%、50%、100%。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监督企业根据检验检疫部门和进口国家要求,参照福建局风险分析报告,制订原料、生产过程和出口产品风险监控计划,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测情况,检出禁用添加物质或其他重要不合格信息应按要求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关规定及年度监管计划的规定,对食品企业卫生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频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企业档案,至少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质量手册、HACCP计划、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硬件设施、主要检测设备和检测项目)、日常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监控情况)、监管情况、信用情况、分类管理评审情况、不合格及国外反馈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分支机构可动态对企业实施降类,降类幅度视严重程度决定,降类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报备: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同一个不符合项屡次出现,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
连续抽检3批发现产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
产品出口因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或发生其他重大质量事故;
企业弄虚作假;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企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因素。
降类至少三个月后,方可重新对企业升类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福建局食品处组织对分支机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评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细化各类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