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质办函〔2013〕39号)

关于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质办函〔2013〕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5 16:46:50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食安办〔2013〕11号),进一步排查治理查我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特下发关于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合质办函〔2013〕3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4002/2013-0000165

  各县(市)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食安办〔2013〕11号),进一步排查治理查我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市局均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

  署。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以及省、市食安办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均将其列为重点内容,不久前召开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十三次(扩大)会议又重点对其进行了研究部署。当前时值机构改革,该项工作也是切实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继续履行好部门职责,保障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形势平稳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抓手。各地对此应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组织做好全面排查风险工作

  (一)组织全面摸排登记(6月15日前完成)

  各地要积极发挥食品安全网格化体系作用,组织网格员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点进行全面摸排登记,填报食品加工生产点风险排查表(附件1),建立完善有效的信息摸排报送工作机制。要结合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核查工作的开展,掌握辖区企业的生产品种、原料采购使用、工艺流程、标签标注、产品抽检、销售去向、季节特点、回收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等基本状况,督促每家企业动态填报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登记电子表。

  (二)分析理清风险隐患(6月20日前完成)

  对网格员组织填报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风险排查表要认真核查,重点排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未经检疫肉原料和不明来源油脂,采购原料、产品标签与实际生产不符等违法或者异常情况,明确风险点并反馈二级网格。

  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并突出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卫生防护、产品标签标注、回收食品处理等重点环节,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销往农村及校园食品等重点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周边企业、位置偏远企业、经营状况不善企业等重点企业,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风险,明确重点企业及风险点,并填报风险排查报告表(附件2)。

  三、有效治理存在问题及风险(6月底前基本完成)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进行整治。其中,有关无证照生产点的问题,要组织二级网格监督经营户进行整改;针对存在较重大隐患的,要带队进行查处;需要取缔的,要积极报告县(区)食安办组织取缔。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和有证照食品小作坊的问题和风险,要严格后处理措施,严防屡查屡犯现象发生。

  四、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档案(7月上中旬)

  风险排查及整治工作要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加强和规范信息报送,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市食安办将于7月上中旬组织明查暗访,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工作开展总结请于7月3日前报送市局食品处。

  联系人:徐晓燕  电话  62882760

  附件1、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点风险排查表

  2、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排查风险报告表(注:原网站无法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