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台湾水果、水产品及大米实施进境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商务〔2013〕120号)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台湾水果、水产品及大米实施进境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商务〔2013〕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9 17:27:2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53
核心提示: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的台湾水果、水产品、大米实施奖励政策。
发布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厦商务〔2013〕120号
发布日期 2013-05-07 生效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305/t20130524_640387.htm

  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的台湾水果、水产品、大米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水产品及大米,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准)。

  二、奖励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农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日期为准)。

  三、奖励标准:

  (一)台湾水果进境

  1.对于厦门企业以“直航”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境的台湾水果,每吨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奖励;

  2.对于厦门企业通过“厦金航线”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每吨给予人民币700元的奖励。

  (二)台湾水产品进境

  1.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鲜活类和冰鲜类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的活、鲜、冷),税则号列为0301(活鱼)、0302(鲜、冷鱼)的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

  2.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鲜活类和冰鲜类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的活、鲜、冷),税则号列为0303-0307的其它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25元人民币。

  (三)台湾大米进境

  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大米,每吨奖励400元。

  四、申报材料

  (一)进境台湾水果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5.证明“厦金航线”运输方式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二)进境台湾水产品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三)进境台湾大米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大米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五、申报时间:

  1.进境水果申报时间:每季度申报一次;2013年第一季度的奖励请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其余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上季度进境量。

  2.进境水产品和大米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7月底前申报本年度上半年进境量,下一年1月底前申报上年度下半年进境量。

  3.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企业放弃奖励,不再接受申请。

  六、申报地点:

  厦门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与台港澳处(地点: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4室;电话:5302518)

  七、审核及拨付: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八、相关责任: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 ,将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由厦门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

  2.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

  3.进境台湾大米奖励申报表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1-附件3.xls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