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的台湾水果、水产品、大米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水产品及大米,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准)。
二、奖励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农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日期为准)。
三、奖励标准:
(一)台湾水果进境
1.对于厦门企业以“直航”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境的台湾水果,每吨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奖励;
2.对于厦门企业通过“厦金航线”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每吨给予人民币700元的奖励。
(二)台湾水产品进境
1.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鲜活类和冰鲜类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的活、鲜、冷),税则号列为0301(活鱼)、0302(鲜、冷鱼)的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
2.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鲜活类和冰鲜类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的活、鲜、冷),税则号列为0303-0307的其它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25元人民币。
(三)台湾大米进境
厦门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大米,每吨奖励400元。
四、申报材料
(一)进境台湾水果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5.证明“厦金航线”运输方式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二)进境台湾水产品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三)进境台湾大米申报,应提交:
1.《进境台湾大米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五、申报时间:
1.进境水果申报时间:每季度申报一次;2013年第一季度的奖励请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其余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上季度进境量。
2.进境水产品和大米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7月底前申报本年度上半年进境量,下一年1月底前申报上年度下半年进境量。
3.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企业放弃奖励,不再接受申请。
六、申报地点:
厦门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与台港澳处(地点: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4室;电话:5302518)
七、审核及拨付: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八、相关责任: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 ,将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由厦门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
2.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
3.进境台湾大米奖励申报表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