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和省食安办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2013年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4日
2013年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制售假羊肉、病死畜禽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9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肉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断规范肉及其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馆、学校食堂、工矿企业食堂等重点单位和旅游景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肉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注水肉、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制品的餐饮单位。
三、工作步骤
全省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5月上旬至9月上旬,为期4个月,分四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一)准备阶段(5月9日-5月14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施阶段(5月15日-8月15日)
各地开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使用肉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严禁购进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一旦查出,从快从严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16日-9月5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餐馆、学校食堂、工矿企业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和旅游景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等行为。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重点宣传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调动群众充分参与,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水平。依据省政府《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卫生监督执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试行)》,及时追踪查处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和平潭县卫生局应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和汇总表;9月5日前将全面总结及汇总表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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