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各实验室,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
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公告第9号)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验室质量提升”活动的工作部署,市质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的项目和参数
结合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以往能力验证工作中的薄弱项目,市质监局决定组织开展以下5个项目9个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
(一)水泥稳定材料的能力验证参数为:水泥剂量;
(二)粉煤灰的能力验证参数为:细度、烧失量;
(三)水质的能力验证参数为:铅、总砷;
(四)食品农产品的能力验证参数为:镉、蛋白质;
(五)空气的能力验证参数为:苯、甲醛。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的范围
(一)已取得市质监局颁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上述某个或多个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实验室;
(二)取得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具有上述某个或多个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实验室;
(三)准备申请上述项目(参数)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四)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和其他实验室。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实验室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凡具有资质认定资格的参数必须全部参加),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单位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属于多场所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每个场所的检测资质情况,每个场所分别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本次能力验证委托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承担实施工作。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由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另行通知。
(二)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原则,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发挥专家组的技术优势,积极组织方案设计、样品制备定值、分发,以及数据结果的收集汇总、结果判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与实验室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解答实验室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及时向市质监局反馈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正确处理好能力验证与日常检验工作的时间冲突,不得无故拒绝或逃避参加能力验证。要客观独立、认真准确地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其检测结果按照不合格结果处理,市质监局将依法撤消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工作的,须在本通知发文之起10日内书面向市质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获得资质的实验室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
四、能力验证后续处理
市质监局将对2013年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市质监局将向社会公布其名单,在2014年接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予该检测项目参数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有关单位部门在下达相关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的获证实验室。
(二)出现可疑结果的实验室,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验证整改效果,并按规定要求上报整改和验证情况。
(三)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实验室,给予一次补测机会(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前期能力验证的实验室一并参加补测,但只有一次考核机会);补测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质监局将按照《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公告第9号)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检测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四)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市质监局将向社会、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各区县质监局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多种方式验证其数据的准确可靠。
五、联系方式
各实验室在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联系。
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232687 89232902
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联系电话:6795748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