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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鲜奶吧监督管理的通知(青食安委[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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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3 17:01:02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1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鲜奶吧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食安委[2012]9号
发布日期 2012-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4131102.html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鲜奶吧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场制售生鲜乳及其他制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鲜奶吧开办者),必须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鲜奶吧开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鲜奶吧开办者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核准;质监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鲜奶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鲜奶吧加工条件审核意见书》(由市质监局制订统一文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工商、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鲜奶吧发放《核准备案通知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统一文本),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核准备案通知书》的鲜奶吧核发营业执照,打击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鲜奶吧开办者必须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资质的鲜奶收购站采购原料乳,并索要所购原料乳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鲜奶吧开办者应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六、鲜奶吧开办者应建立并认真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合、服从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抽检等管理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鲜奶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有权举报鲜奶吧开办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行为。

  八、各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核准备案办理时限。对现有的鲜奶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全面审查。未经核准备案开办的鲜奶吧,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领域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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